【集結罪成】涉太古站外非法集結 無業男及髮型師罪成男生脫罪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9/30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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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8月11日在港鐵太古站出口外被捕,他們否認非法集結罪。案件經審訊後今(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資料圖片)

2019年8月11日多區有反修例示威,3名男子當晚在港鐵太古站出口外被捕,否認非法集結罪。案件經審訊後今(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其中兩2人罪成,1人脫罪。裁判官指被告並非途人或圍觀者,綜合環境證供可推論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判刑,其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為謝天豪(24 歲,無業)、何恩傑(20 歲,髮型師)及孟子鋒(22 歲,學生),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非法集結。同案另外2名被告陳啟康(32 歲,保安員)及程耀鞍(35 歲,侍應)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囚半年。

裁判官裁決時指,首被告遭警員追截前頸戴黑色頭盔、面戴防毒面具站在康山道馬路的示威者前排,故排除被告是途人或圍觀者。辯方爭議被告逃跑的方向是自投羅網,裁判官指當時各方均有警員包抄人群,故不同意辯方說法。追截被告的警員曾大叫「警察」及「咪走」,但被告沒有減速或停下,認為被告是畏罪潛逃,而非出於驚慌逃跑,裁定被告罪成。

至於次被告,裁判官指被告與其他以示威者裝束打扮的人一同在港鐵太古站跑上康山道出口,被告沒可能不知道有非法集結。警員在追截被告時,亦曾表明警員身分和叫被告不要跑,被告當時戴上頭盔,背包藏有海報、手套和雨傘等物品,綜合環境證供可推論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遂裁定被告罪成。

至於第3被告,裁判官指追截被告的警員描述被告的衣著的證供不完整,追截被告期間視線有間斷,但沒有證供指視線間斷了多久,警員亦未能在庭上認出被告。另外,有辨認被告警員在描述被告的頭盔顏色與證物顏色有出入,法庭不能安心依賴警員供詞。

被告早前供稱當晚10時至11時須尋找父親的友人取藥物,防毒面具等裝備則是日間參與合法集會時貪小便宜而取的,裁判官指被告沒有迫切性取藥物,證供不盡不實,認為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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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